第一條?為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經費支出管理工作,明確勞動能力鑒定經費支出的標準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所屬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所需經費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經費支出是指職工因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所必要的經費支出。主要包括工傷職工因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所發生的診療費用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費。
第四條?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所需診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診療費用,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診療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診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費支出范圍:
(一)專家勞動能力鑒定勞務費,專家赴異地(含市州遠城區)鑒定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現場鑒定伙食費;
(二)從事現場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伙食費及醫療機構保障人員勞務費、伙食費;
(三)勞動能力現場鑒定的場地和設施租賃費,醫用耗材購置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發生的培訓費、資料印刷費、差旅費等支出;
(五)鑒定文書郵寄費、鑒定結果公告費;
(六)鑒定檔案整理服務費;
(七)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的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務費是指聘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開支的勞務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務費(稅后)具體標準,參照同級黨政機關評審費中同等級別的評委勞務費標準執行。
組織專家異地開展鑒定的,專家勞務費標準不變;赴異地鑒定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參照同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標準據實支付。
第七條?醫療機構保障人員勞務費是指承擔現場鑒定秩序維護、引導分診及資料傳遞等工作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勞務支出。具體標準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結合當地職工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但不得超過同級黨政機關評審費中其他人員類別的評委勞務費標準。從事現場鑒定的醫療機構保障人員人數應當控制在當次被鑒定人數的10%以內。
第八條?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與承擔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理確定鑒定場地及設施租賃、保障服務等費用標準,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專家及工作人員伙食費,參照同級黨政機關四類會議費標準據實報銷。會議分類未達到四級的地區,按照最低類別會議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所需工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勞動能力鑒定支出”科目。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所需工作經費,由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省本級啟動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前,編入年度部門業務類項目預算。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所需工作經費,根據年度鑒定工作計劃,編制年度預算,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批準后,編入年度部門業務類項目預算。
年度執行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經費支出變動較大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及時向預算編制部門提報預算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支付鑒定專家勞務費、承擔現場鑒定工作的醫療機構保障人員勞務費等費用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將資金轉賬至其本人銀行賬戶,并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按照勤儉辦事的原則,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合理確定鑒定流程,降低鑒定工作成本,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監督。
第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經費應當??顚S?,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費用支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經費的;
(二)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或提高開支標準的;
(三)重復報銷伙食費、交通費、住宿費的;
(四)違規報銷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無關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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